7月1日起 全国的检察院都能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了

时间 • 2025-12-17 01:04:25
公益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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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部分地区此前实行了两年公益诉讼试点将会全面铺开,也就是说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可以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经过诉前程序后,检察院就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决定,7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对于公益诉讼的全面推开进行了详细解读。

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才会提起公益诉讼

在此前,部分地区开展了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而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诉前程序办结的。对此,胡卫列表示,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在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只有在相关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相关的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又不完全履职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设立诉前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能动性,节约司法资源。

胡卫列说,截止到2017年5月份,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共6952件,占全部公益案件的88%以上,其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774件,除了未到一个月回复期的有935件外,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主动履行职责的4358件,占75%。也就是说,四分之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当中纠正了违法行为,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当然,对于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未履职的,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到底是原告还是公诉人?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的,那么,公益诉讼人更应该理解为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还是理解为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的身份?对此,胡卫列表示,提起公益诉讼和诉讼监督,都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监督两种不同的方式。因为检察机关按照宪法规定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两种职责都是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而产生的两种职能,在职能上应当说并不矛盾。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依法启动诉讼程序、追究违法行为人、违法的行政主体的民事或者行政责任,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当中承担的职责,但检察机关同时作为诉讼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这两项职责在两个诉讼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胡卫列说,在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在试点过程中,“两高”也针对这一不同于普通原告的身份分别制定了两个实施办法,这次修法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有关程序的问题还需要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既要对诉讼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要尊重和服从法院的诉讼引导,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胡卫列进一步说明,比如检察人员在发现庭审活动中法院有违法行为或者情形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不存在当庭对庭审进行影响的行为。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就不能进行刑事指控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此前有一种说法,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后就不能再对被告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指控了吗?检察机关能不能同时对污染环境问题刑事指控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呢?针对这个问题,胡卫列表示,这是一种误解,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组织,检察院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部分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根据案情需要,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等方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成都商报客户端首席记者赵倩北京报道

编辑敬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