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看同事工资单被开除冤不冤?法院这样判

时间 • 2025-10-31 0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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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是很私密的东西,如果被别人偷看了,该咋办?

2018年7月2日,江苏省某酒店员工小周就遭遇了这么件事,他放在前台的密封工资单

竟被别人私自拆开了!调取监控后他发现——原来“罪魁祸首”是正值试用期的员工王某!

事发后,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中“不得窥视他人隐私”的规定,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了工会。(注:该《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并告知了王某)

2018年9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

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公司解除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已直接向王某送达,并通过劳动合同附件的形式向王某告知,该《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员工工资收入系员工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故公司认为王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属于窥视隐私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王某在2018年7月2日私自拆开察看同事的工资单,属于窥视同事隐私的严重违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在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前,通过函件将解除决定和理由通知了工会委员会,工会亦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了通知工会的义务。

综上,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解除行为合法、有效。王某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

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行为准则严重违规章节第18条规定:“无端骚扰客人或员工,窥视他人隐私等”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王某上诉认为《员工手册》并没有明确工资单属于员工隐私,属强词夺理。

密封的工资单,从外表看,属于信件类,从内容看,反映的是个人工资收入,涉及个人财产情况。故王某私自拆开察看同事密封的工资单,就与窥视隐私行为的性质并无本质差别。

王某上诉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王某手中拿的就是工资条,也无法证明拿的是他人的工资条,对此,本院认为:

01

员工小周向公司反映工资单被他人打开的情况,证明存在私拆他人工资单的情况存在;

02

监控录像可以看到王某在查看他人的工资单,在察看时明显伴有撕拆的动作;

03

事发后,公司人事部、保安部等负责人约谈王某的情况,相关人员也出庭作证。证人之间,能够相互应证。

综合分析,一审认定王某私自偷拆其他员工工资单的事实成立。因此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窥视他人隐私是不对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踏踏实实做事,才是硬道理!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