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未办社保,57岁大妈上班受伤致残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法院作出判决
两年前,已过退休年龄、时年57岁的胡某在一家玻璃制品公司上班时右手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但是,她和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她办理社保。那么,她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又是否应支付其相应经济赔偿金呢?
后来,胡某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赔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22.6万余元。近日,四川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支付胡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8万余元。对于胡某所提的经济赔偿金,因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法院未予支持。
事发:
上班时右手卷进传送链致残
被认定工伤
2018年3月4日,还有6个多月便满55周岁,胡某进入隆昌某玻璃制品公司上班,做的是玻璃瓶传送工的工作。顺利工作两年多后,2020年10月9日下午,胡某在公司车间传送玻璃瓶时,右手不慎被传送带卷入传送链,导致手背受伤。随后,公司将她送到医院医治。
胡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4天,公司也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5万余元。按出院时医嘱,胡某需每周到医院查看伤口,待皮瓣愈合后,再行右手第4指近节指骨骨折内固定手术。随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协商赔偿事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8日,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经鉴定,胡某右手为十级伤残。
↑资料配图据图虫创意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办理社保,但胡某认为,自己应获得相应工伤待遇,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公司的行为还违反了劳动法规,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2022年6月7日,她申请劳动仲裁,但隆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龄为由,不予受理。
随后,她提起诉讼,希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提出索赔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2.6万余元的请求。
公司:
她是超龄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不同意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涉事的隆昌某玻璃制品公司辩称,胡某系超龄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也因此无法购买。公司认可胡某在工作时受伤,对工伤认定及伤残评定也无意见,但认为这是胡某违规操作,其损失与公司无关。
公司还认为,胡某住院期间的费用全部由公司支付。对于胡某主张的其他费用,公司对出院后的门诊费394元、鉴定及检查费640元无异议,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没有意见,但不认可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不同意给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也不同意20个月,只认可2个月。
此外,公司还表示,胡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非每月5000元,工资表显示月平均工资为4134.3元。
判决:
已超退休年龄不支持补偿金
工伤待遇由公司支付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与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到公司上班时年满54周岁,已超过相关规定中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因而,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胡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配图据ICphoto
但法院同时认为,胡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为胡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向胡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胡某诉请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对出院后的门诊费、住院34天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等予以确认或酌定。同时,根据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及相关规定,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但对于二次手术医疗费,因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系对评定有伤残等级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设置的专项补助,胡某到公司上班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法院对胡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不予支持。
据此,2022年7月22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共计8万余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官莉实习编辑朱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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