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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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三审稿中,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此外,“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也首次写入草案。
明确鼓励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此前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和应用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有利于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面,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今日提请审议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观点,不仅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而且明确国家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还明确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支持临床医学科学技术发展。
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草案二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试验性医学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明确举办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试验性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二是增设“医疗卫生机构”一章,明确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规范,提高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开展医学研究违反医学伦理规范或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医疗卫生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分配收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规定在开展医学研究或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张炎良北京报道
编辑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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